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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2 编辑:汇智英财
返回列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14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对相关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进行审查。我公司作为原告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机构,该专利无效决定被判决撤销,意味着我公司提出的意见获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该专利无效决定涉及一件发明专利,其于2014年获得授权,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共有14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3项。针对该发明专利,客户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5份在先专利作为证据,请求将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作出前述专利无效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公开充分且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专利无效决定,我公司继续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判令由被告对该发明专利重新进行审查。
经开庭审理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行政判决,在行政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创造性的判断实质上是对发明创造的重构过程,应当按照发明创造的客观规律,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根据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从现有技术整体中得到教导和启示,并产生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存在技术问题的动机,进而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被诉决定的论述逻辑,不符合本院前已提及的重构发明创造过程的创造性判断基本思路,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由此,撤销了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无效案件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类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决定,只有极少部分在行政诉讼阶段能够被撤销。本案经我公司与客户通力合作,不屈不挠,群策群力,终于喜获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