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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9-28【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某款调味品外包装袋标注的专利证号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味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2020年6月12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后当事人仍然继续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配方专利申请号,其行为构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733元,罚款50733元,罚没款执行共计1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在接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处罚单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专利,以后要多学习法律法规,既避免自己乱用,也免得自己已有的专利被别人冒用。”
【案件分析】
当事人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包装袋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规定的的假冒专利行为。
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很多企业会抱有侥幸心理,把还在申请期的知识产权标识用于宣传推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专利法,也使企业承担着极大的被处罚风险。作为企业经营者,应提高法律管理,详细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避免因忽视法律风险而造成的利益损失。